美术与设计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1-01-11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美术与设计学院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自行采购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温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和《温州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行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预算未达到温州大学限额的采购项目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或经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采购程序及成交原则

第三条 自行采购活动由经费负责人或设备使用科室负责人负责实施严禁将同一年度同一品目或同一属性的项目化整为零多次自行采购。学院应加强自行采购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采购风险。

第四条 自行采购活动应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并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批工作,需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不得“先斩后奏”。

第五条 自行采购成交原则上遵循“有效最低价”。“有效最低价”是指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第六条 学院的自行采购管理应通过温州大学资产与采购管理平台实现统一管理,采购管理所有环节应在系统中实现。

第七条 自行采购的程序:

(一)单项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除科研经费外)自行采购项目

1.组建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科研经费项目可视项目情况不组织采购小组。

2.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其他学院、校外单位的专业人员。

3.采购小组采取竞价比选方式采购。竞价比选方式是指采购小组通过比较不少于2家的潜在供应商的产品报价、售后服务和服务评价等综合因素,按照有效最低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按要求填写《温州大学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记录表》(详见附件1)并上传温州大学资产与采购管理平台

4.采购过程中应签订采购合同,尽量使用温州大学采购合同范本(详见附件2)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对合同的履约内容承担相关责任,提交采购执行部门办理用印手续(该条摘自《温州大学货物和服务实施采购细则》第四十一条)

(二)单项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除科研经费外)的项目

1.使用科室负责人负责实施采购,采购小组成员应由2人及以上组成。遵循物美价廉的采购原则。

2.采购过程应由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负责人共同参与完成,提倡通过政采云或者网上超市、竞价网进行采购。

合同履约、验收、付款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温州大学货物类与服务类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供应商严格按照约定内容按时、保质保量供货或提供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购执行部门应及时对合同执行进度进行督查,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货物到货后或服务完成后,使用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组建相应的验收小组,负责发起和组织验收活动。

第十条 使用单位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和财务报销等规定办理支付合同资金。

付款方式有:

1.国产货物类采购项目,供应商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调试并通过买方验收、入库且完成培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全款。

2.服务类或设备类中含有服务内容的采购项目,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协商约定支付方式。

第十 使用部门可根据供应商履约情况,提出扣减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采购执行部门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则

十二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学院原有制度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冲突,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十三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