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借用、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日期:2015-05-05阅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验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流动、公物私化。本着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以确保不影响教学、科研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方可出借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
       一、实验中心固定资产的保管、报废、借用、调拨、报损、报失主要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经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鉴定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具体由资产管理员统一办理,严格执行学校颁布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院内借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3000元以下实验室主任批准,3000元以上(含3000元)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经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价格3000元以下,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仪器设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实验中心设备借用人不得直接把该设备转借他人,当事人之间必须办理完备的手续,若教学、科研需要也得必须先归还后再借领。调离本校或退休人员在离退之前必须先归还所借用的设备。归还时,由管理员检查物品,如有损坏(未登记),照价赔偿。
        四、院外单位借用,借用单位应持有正式介绍信以及有效证件,经学院仪器设备鉴定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签订借用协议书。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借用期间的设备维修、维护费用一切由借用单位负责。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实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美术与设计学院
2009年9月